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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比较浪费与贪污的终极后果

2011-11-24 21:19:04

  日前,审计长李金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除了有些违法违规、贪污腐败问题外,我觉得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损失浪费问题。”换言之,损失浪费同贪污腐败一样可怕。的确,李金华的话不仅视角独特,而且颇具深度。实际上,若从损失浪费和贪污腐败两者的终极后果比较,两者不仅显得一样可怕,甚至前者比后者更可怕!

  从价值数额上比,一些官员在损失浪费上创下的规模或额度要远远大于贪污腐败。从审计口径揭示的损失浪费情况看,2005年一年间,全国审计机关共揭示出损失浪费问题金额就高达150多亿元。然而,这远远不是本年度内全国损失浪费实际情形的全部,因为审计机关覆盖能力的局限性,这150多亿元的损失浪费规模,仅仅是审计机关在完成其正常年度审计任务条件下的一个“副产品”,或者说仅仅属冰山之一角。因为假若由审计机关对全国损失浪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普审”,最终得出的那个数字,肯定是相当惊人的。

  从责任主体来比,贪污腐败者常常需偷偷摸摸,拽拽藏藏,作案后又惶惶不可终日,而损失浪费的责任主体往往是大摇大摆,趾高气扬,甚至把其罪恶或劣迹当政绩到上司面前炫耀和邀功。同样是滥用职权,同样是把国家或公共财产化为乌有,贪污腐败的官员往往对其劣迹讳莫如深,生怕劣迹败露而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作为损失浪费的责任人,由于其胡乱决策或主观故意的决策失误,本身就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故其常常对自身行为显得无怨无悔,许多官员甚至拿存在严重损失浪费情形的形象工程作为自身政绩大肆炫耀,直至凭借其在损失浪费上的卓越表现而飞黄腾达。

  从最终惩治结果比,贪污腐败者一旦劣迹败露,便立即被纳入法律程序而严厉惩处,可损失浪费者则常常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干脆不了了之。因为从法律操作环节看,对贪污腐败行为进行惩治的法律依据,常常是白纸黑字,板上钉钉,腐败者一旦落入“天网”,便罪责难逃。而损失浪费者常常被认为是“好心办了坏事”,甚至惩治起来也往往缺乏必要的可供操作的法律文本。这样以来,尽管损失浪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远比贪污腐败者大得多,但其责任人依然与铁窗无缘,直至不伤皮肉地逃之夭夭。

  实际上,损失浪费与贪污腐败相比,即乃清官与贪官之比也!此种情形,正如刘鹗在《老残游记》中所述:“赃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盖赃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为非,清官则自以为不要钱,何所不可?刚愎自用,小则杀人,大则误国。”故而“天下事误于奸慝者,十有三四。误于不通世故之君子者,十有六七。”只不过是在当今社会中,从某些个体官员身上,很难把损失浪费和贪污腐败的两种恶劣行为截然分开,往往是两者交叉合流且兼而有之罢了。(新华网 周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