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美术学院廉政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参考> 聚焦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系列报道之二:惩腐合力是这样形成的

聚焦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系列报道之二:惩腐合力是这样形成的

2012-05-21 10:02:52

钟季安

  组织协调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基本职责。近年来,各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开展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工作,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
  
  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查办案件整体合力
  
  各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不断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
  
  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印发了提请有关部门协助办理查询事项的办法、有关办案人员的管理办法等,保证查办案件工作运转顺畅。加强重点个案境外缉捕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取得显著进展,成功将有关案件重要涉案人缉捕、劝返回国。组织召开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工作启动会议,建立防逃追逃协调机制。
  
  “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关键是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牵头主导作用,树立组织协调的权威性。”吉林省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说。
  
  早在2006年,该省便建立了由省纪委书记任组长的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制定了工作规则,明确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作为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办案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几年来,该省针对查办案件重要节点,不断加大三个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力度。
  
  加大重要案件线索组织协调力度。吉林省纪委加强与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协作,实现案件信息资源共享,发挥协调办案的指挥中枢作用。省纪委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审计厅等部门和单位每年相互移送线索20余条。2011年初,该省建立了全省重要案件线索库,要求各市(州)纪委和省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每月上报受理、掌握的反映县处级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防止案件线索流失。
  
  加大办案力量组织协调力度。着眼于新形势下涉案主体多元、作案手段隐蔽、复合型违纪违法案件增多的新情况,吉林省纪委充分发挥执纪执法机关的职能优势,增强有效突破重要复杂案件能力。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组建了全省办案人才库,从各执纪执法司法机关及行政管理部门挑选办案、金融、税务等方面的业务骨干,统一协商抽调人员参加重要复杂案件查办,为突破案件提供了人才保障。
  
  加大解决难题组织协调力度。吉林省纪委不断加强重大案件调查中疑难问题解决以及后期处理、刑罚执行等情况的组织协调,确保查办案件取得最佳的政治、经济和法纪效果。对重大案件,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及时以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下发督办函,跟踪案件办理进程,及时掌握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理等情况。
  
  北京市建立健全了全市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会议,围绕北京市查办案件工作或突破重要复杂案件交流沟通情况,确定查办重点,研究共同打击腐败的对策。
  
  该市纪委将全市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纳入通盘谋划和统一管理范畴,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强化了对大案要案查办的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和统一指挥。市纪委统一组织协调各执纪执法机关开展协同办案、联合攻坚,以及商讨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定性。
  
  此外,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云南等省市在开展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工作上取得了初步成效。青海省纪委组织召开本级查办案件工作座谈会,总结分析工作,安排部署办案工作任务,办案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河北省纪委充分发挥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对办案中各单位的责任和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制定考核办法。
  
  健全体制机制,推动跨地区跨部门协作办案
  
  中央纪委、监察部围绕办案任务谋划和部署工作,主动从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来加强协调,通过加强与金融、电信等部门及执法司法机关合作,不断推进大案要案的查处。

  各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树立查办案件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协助其他地区和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为突破跨地区、跨部门案件发挥积极作用。

  四川省委成立了反腐败协调小组,全省21个市(州)、181个县(市、区)均设立了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为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四川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制定了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案件协调暂行办法、联席会议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组织机构、议事程序和规则,就案件信息交流、协作配合、案件移送、督促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省围绕查办案件工作,着力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协调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业务部门执行层面三个层次的组织协调机制: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坚持每半年对本地区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部署,适时对重大典型案件查办的组织协调工作进行研究安排;对涉及需相互配合查办的重要复杂案件,以及对事实、证据、定性及处理有重大意见分歧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召开由相关机关或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办公室联席会议进行个案或专题协调;对涉及办案中的具体问题,如案件线索移交、办案力量抽调、证据转换、案件移送等,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确定的部门负责协调和具体办理。
  
  2011年以来,四川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召开查办案件工作协调会议40余次,保证了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开展。
  
  北京市纪委、监察局则针对不同的办案对象制定不同的策略和方案。
  
  针对重大案件,北京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形成“会战”格局。对于涉及党员领导干部职级较高、案情十分复杂的情况,市纪委牵头组织成立专案组,集中抽调检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优势兵力,各部门同步立案。
  
  如在查处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市地税局原局长王纪平、西城区法院原院长郭生贵等案件中,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成员单位,组成了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统一协调的专案组,各执纪执法机关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使案件在较短时间内获得重大突破。
  
  在查办原崇文区地税局原副局长朱凤珍案件中,市纪委选派案件监督管理室一名副主任参与原崇文区纪委的办案工作,在谈话突破、案件定性等环节给予指导,使得案件得以迅速突破;在办理市统计局某处级调研员违纪案件中,派驻纪检组在查清基本事实后,提出进一步深入开展谈话等工作有难度,市纪委及时通过市检察院协调西城区检察院介入,带领派驻纪检组办案,既取得了案件的快速突破,又提高了基层办案能力。
  
  这是北京市纪委针对基层办案力量薄弱,组织形成“雁阵”办案格局所查办的几起案件。在基层查办本地区本系统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有难度时,市纪委及时组织协调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直接参与,担负起“头雁”的职责,引领办案工作开展。
  
  对涉刑疑难复杂案件,该市则组织形成“会诊”格局。针对查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或把握不准的定性问题,以及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及时组织协调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律界人士参与集中论证,共同分析案情,提出意见和建议,力求使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
  
  此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地进一步加强跨区域案件查处和预防协作配合工作,努力打造跨区域协作配合的“绿色通道”,积极构建长三角地区区域协作办案的新模式。海南、陕西等省探索建立加强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的办案联动机制,大力推进办案协作区制度建设。教育部召开直属高校案件查办协作工作联席会议,与九省市纪委建立健全协作查办直属高校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机制。
  
      积极沟通协调,为办案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新形势下涉案主体复杂、作案手段隐蔽、多种违纪违法行为交织,这些难题如何破解?
  
  各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巡视、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查办案件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和优势,为办案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四川省纪委、监察厅积极探索查办案件的组织模式,不断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提高突破重要复杂案件的整体合力。
  
  探索纪检监察机关系统内上下联动办案模式。在查办重大案件时,注重调动案发地纪检监察机关的积极性,除上级党委管理干部和关键核心人物由上级纪委直接调查外,其他涉案人员都交由案发地纪检监察机关统一部署进行调查,形成上下联动的格局,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
  
  建立异地交叉办案模式。调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力量,组成专案组协同办案,调查终结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辖区纪委处理或者由上一级纪委直接处理。如,甘孜州纪委制定了《实行异地交叉办案的暂行办法》,规范了异地交叉办案的程序,并成功查办了州内8个县套取挪用退牧还草工程国债资金案件。
  
  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推行协作组办案模式。四川省纪委、监察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意见》,针对基层办案力量薄弱的实际,在全省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推行协作组的办案组织模式,将职能相近的县(市、区)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地理位置相近的乡(镇、街道)纪检机构组成办案协作组,集中案件线索、整合办案力量,在县(市、区)纪委的牵头组织下协作查办案件,有效解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如资阳、广元等市实行了办案协作组模式的县(市、区)纪委,查办案件数量平均增加了25%。
  
  北京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注重与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纠风等部门加强协作,及时沟通信息,认真配合相关调查工作。浙江、江西等地着力加强办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办案信息查询系统,提高了查办案件工作效率。福建省纪委协助领导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完善办案形势分析会、办案例会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推动办案工作。湖南省纪委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办案业务培训,完善制度,配齐装备,促进办案工作高效有序安全运转。
  
      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组织协调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在组织协调过程中,各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注重准确定位,明确任务,不断提高组织协调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制度、领导批办督办制度和信息交流等制度,形成靠制度协调,按制度办事的良好机制。
  
  吉林省纪委、监察厅从规范组织协调工作入手,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重要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案件情况通报制度、重要案件督办制度、案件信息保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增强了办案组织协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组织协调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几年来,吉林省纪委、监察厅会同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中相互配合的暂行规定》,会同审计署长春特派办制定《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会同省审计厅制定《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协作配合的暂行规定》,会同吉林省证监局制定《贯彻落实<关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会同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制定了《省查办大案要案协调组工作制度》,明确了各机关(部门)相互开展组织协调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此外,该省纪委、监察厅还会同省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对协同开展专项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和任务分工。会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制定了《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明确协调小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以及相关工作制度,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参照执行,进一步提高了全省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水平。
  
  四川省纪委与检察、法院、公安、审计、电信、银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关的联席会议制度或协作配合制度20余项。全省各地也分别建立了办案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大要案件协调制度和案件移送处理制度等,使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取得了良好效果。
  
  北京市纪委与检察、审计等部门研究出台了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完善了与公安、司法、行政执法、审计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机制,帮助基层特别是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建立组织协调机制,逐步解决查办案件过程中的查询难、找人难、取证难等问题。同时,建立健全协查网络,推动跨地区办案协查工作,积极为中央以及兄弟省市提供协查、协办等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减了异地办案费时费力等问题。
  
  此外,上海市纪委出台了《进一步加强案件查处和预防协作配合工作的若干意见》;湖北省纪委制定下发了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办法;江苏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了定期协商机制;安徽省纪委专门制定办法,加强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江西省各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查办工作协调配合的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做好查办案件联席会议有关工作;河南省纪委出台了查办案件工作协调机制、查办案件中有关查询协调机制等办法。

编后:
  
  党的十七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办了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各有关方面共同完成。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之所以能够及时取得突破,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加强了查办案件的组织协调工作。
  
  《案管工作规则(试行)》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查办重大案件需要提请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者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协助的4类重要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案管工作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办案组织协调工作进一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各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案管工作规则(试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为办案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反腐败斗争贡献力量。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