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季安
2011年2月,江西省鄱阳县发生一起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外逃案件。案发后,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该案作出重要批示。
江西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监察厅高度重视此案的查办工作,省纪委成立了办案组,省纪委主要领导挂帅调度查办案件工作,办案组具体协调、联络、督导工作则由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承担。其间,省纪委案管室先后9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查办案件具体措施,协调、督导全案查办工作,及时掌握全案进程,汇总有关材料。
经过仔细调查,后经省委同意,此案最终追究了57名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37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2人,给予其他处理20人。
这是江西省纪委、监察厅去年办理的一起影响较大的督办案件,也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案件督促办理工作的一个缩影。
党的十七大召开以来到2012年1月底,中央和31个省(区、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共办理督办件(含清理超期案件)8210件,办结7598件,有力地促进了查办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开展督促办理工作,组织机构逐步健全、督促办理机制基本建立、督促办理制度日趋完善、督促办理工作成效显著。
完善督办机制,规范督办程序
党的十七大以来,上海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共对中央纪委和上海市委、市纪委领导交办的120多件涉及局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案件进行督办,办结率为98%。通过督促办理,上海市普陀区原区长蔡志强等一批局处级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这份成绩的取得,得益于该市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完善督办工作机制,规范督办工作程序。
上海市纪委、监察局对委局机关重要督办件核查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明确案件监督管理室为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做到职责明确、台账明晰、关系顺畅。
该市纪委、监察局明确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要督办件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汇总分析、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以及对重要督办件进行统一登记,建立台账,并报领导审批立项督办,及时移交相关室办理。同时,对承办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情况,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结果。
在离办结期限还有15天的时候,案件监督管理室会发出《时限提醒单》,对承办部门进行时限提醒。督办事项超期未予办结的,案件监督管理室还会发出《督办事项催办单》催促办理。
该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还通过建立督办件台账,对督办件的来源、涉及对象、主要问题、承办单位(部门)、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逐一登记,每月将督办件的受理和办理情况以《案管信息》的形式上报,帮助领导及时掌握督办工作情况。
在山东,省委和省纪委领导同志对督办工作非常重视,对重要案件线索作出批示,组织督办。省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及时听取情况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对重要案件带队督查,直接抓协调落实。
该省还进一步建立完善督办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了在省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牵头,信访室、审理室、各纪检监察室及相关厅室协同配合,责任明确、运转有序的督办工作机制。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督办工作负总责,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是本部门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督办责任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主动掌握全局情况,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适时提出改进督办工作的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在督办程序方面,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对督办件统一接收、统一登记、建立台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示后,在第一时间下达书面督办通知,交有关厅室或下级机关办理。
注重督办质量,健全督办制度
2011年5月26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发生了一起汽车连环爆炸案。这是一起因拆迁补偿不当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后果十分严重,影响极其恶劣,中央领导对此案作出重要批示。
江西省纪委迅速组成办案组,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多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查办此案的方案,对案件有关责任人员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后经省委同意,给予纪律处分10人、组织处理6人。
江西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动加强与案件检查室的沟通联系,加大对案件初核、立案、使用办案措施等情况的跟踪督办,督促案件检查部门按照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案件,有效促进了各类案件的依纪依法办理和报结。
做好案件督办工作,提高督促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是关键。
“我们对督办的重点案件,一直坚持‘批则必办、办则必果’的原则,做到立交立办、及时综合、快速反馈,确保督办质量和时效。”山东省纪委领导介绍说。
该省坚持定期对上级要结果件进行梳理汇总。对线索比较具体、可查性较强的,集中人员、时间和精力进行初核。对构成违纪、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严格按照程序立案处理,对其中问题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对于转下级机关办理的交办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通过询问办理进度、座谈研究问题等方式,推动转交要结果件的落实。
山东省纪委还通过完善《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制定《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办理上级要结果件暂行办法》、《省纪委、监察厅机关自办案件回访暂行规定》等十多项制度,形成了一套可操作性强的督办工作制度。
该省还注重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督办协调,通过发函督办、电话督办、现场督办、联合督办等多种方式,进行跟踪督办,有效地提高了督办工作实效。同时,加大对外协调力度。省纪委、监察厅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使督办核查工作形成合力。针对一些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疑难督办案件,邀请法律专家及执法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共同研究,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助推基层办案,清理超期案件
上海市纪委、监察局将督办工作与加强案件线索管理紧密结合,下发了《关于实行本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重要信息报告的意见(试行)》,由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基层重要案件线索归口管理,加强对有关案件的指导。市纪委领导参与对重大案件的研究,协调检察机关联合办案,督促基层纪委突破了包括上海医药集团原总裁吴建文受贿案在内的多起重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与此同时,市纪委、监察局在督促办理中还注重搜集发现基层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开展专项调研。通过深入调研,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案件查办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加强基层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要求和完善基层办案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以及加强队伍建设、办案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江西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和领导要求,每季度对执行办案程序特别是办案时限方面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全省超期未结案的遗留案件进行梳理,分门别类,查找原因,逐件督促有关办案单位按照党纪条规办理。
通过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现场督办等多种方式,对立案一年以上超期未结案的遗留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对重点、疑难案件进行专题督办,进一步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还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省直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自办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督办,防止压案不查、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
狠抓重点环节,发挥治本功能
在开展督办工作中,江西省纪委还重点做好对涉案款物处理工作的督促办理。为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依纪依法、及时公正处理涉案款物,2010年,江西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牵头对2006年以来自办案件涉案款物进行了全面清理。
“开展涉案款物清理很有必要,是加强机关管理,关心、爱护干部的重要举措。”江西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尚勇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
2011年,在委厅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清理的基础上,江西省纪委又下发了《关于对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进行专项清理和检查的通知》,部署对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进行专项清理和检查。
随即,该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2007年1月以来在信访了解、初步核实、立案调查过程中暂予扣留、封存以及移交、保管、处理的涉案款物以及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主动上交的款物进行清理,并向省纪委、监察厅上报清理情况报告。省纪委、监察厅采取抽查的方式,对部分单位涉案款物的清理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上海市纪委、监察局则注重发挥督办工作的治本功能,通过剖析典型案件,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加强反馈整改。
该市纪委、监察局下发了《关于报告重要案件及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的通知》,建立健全查办重要案件报告制度,对查办的处级以上干部、市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在本地区、本系统有影响的案件,在初步核实违纪事实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同时要求建立重要案件“一案一分析”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案件以及具有新特点、新作案手段案件的分析,形成工作机制。
同时,进一步完善重要典型案件通报制度,深入剖析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制度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并通过党内通报等方式,在全市党员干部中开展警示教育。
链接@法纪视角:
进一步加大案件督促办理工作力度
不久前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案管工作规则(试行)》),明确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纪检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的与案件有关的事项、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案件及其他有关事项、根据领导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转交派驻(出)机构及下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超期案件等五个方面的事项进行督促办理。《案管工作规则(试行)》的颁布施行,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督促办理工作界定了范围,规范了标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形势的发展对案件督促办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案件督促办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应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反腐倡廉工作大局,全面落实《案管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案件督促办理工作力度,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
落实好《案管工作规则(试行)》,规范督促办理工作程序是基础。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是督促办理工作规范化的重要体现。要坚持“谁承办、谁报告”、“谁交办、报告谁”、“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承办单位、交办单位以及审核人员责任。要从汇总线索、提出方案、立项交办、跟踪催办、审核把关、反馈整改、跟踪回访等环节入手,对督促办理的方式方法提出明确要求,形成科学高效的督促办理工作流程,使督促办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制度规范作保证。
落实好《案管工作规则(试行)》,提高督促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是关键。要确保督促办理质量,承办单位对办理结果应严格把关,注意对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执行和程序进行审核。交办单位应对办结报告从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等进行严格审查。既要把案件和具体事项调查清楚、处理到位,又要通过个案发现共性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落实督促办理工作有关时限要求,特别是对一些要求快速处理的督促办理事项,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增强时效性。
落实好《案管工作规则(试行)》,及时清理超期案件是一项重要内容。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实际情况看,超期未结案件多数是一些疑难案件或是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人民群众十分关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把清理超期案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点工作来抓,及时督促有关承办单位和部门,协调办理好超期案件特别是解决好部分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问题,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落实好《案管工作规则(试行)》,完善督促办理工作制度是根本。要以《案管工作规则(试行)》为基础,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案件线索管理制度、督促办理结果集体审核把关制度、督促办理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督促办理工作考核制度、督促办理回访制度等在内的督促办理工作制度体系,提升督促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案管工作规则(试行)》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做好督促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中央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努力推动案件督促办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新的贡献。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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