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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

2011-11-28 15:49:31

 (国美院发〔2003〕62号,2003年7月10日)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防止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生,确保我院招生工作健康、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招生监察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我院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全面体现,有利于高校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一、招生监察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院招生委员会内设招生监察工作机构,招生监察机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招生管理部门组成。

      招生监察机构为非常设机构,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招生委员会领导,负责本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二、招生监察机构的职责权限

      1、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检查考风考纪、评卷登分、录取新生等主要环节。参加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招生工作纪律和有关重要事项的决策,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

      2、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进一步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使每一名招生考试工作人员都熟悉招生考试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3、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作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改正。

      4、受理和查处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查处违纪案件,维护广大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5、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熟悉业务和政策,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带头维护招生工作纪律,坚持杜绝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对招生工作和招生工作人员的要求和规定

      1、招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参加招生工作的全体人员,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纪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和改进招生工作水平。

      2、招生工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招生条件、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程序和规则等必须事先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对考生和社会作出的各种承诺,自觉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认真按照招生考试的条例、规定办事,做好招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多年来,我院在招生工作中形成了一套严明的规章制度,对确保我院招生工作健康进展和维护我校声誉起了重要作用。这些规章制度包括:《中国美术学院招生委员会章程》、《专业考试实施细则》、《考场规则》、《监考守则》、《命题要求》、《评卷规则》、《本科招生专业考试评分组织、机构、程序与原则》、《外地考点专业考试工作步骤》、《中国美术学院有关考试纪律和作风的补充规定》都必须认真落实。如有重大决策的调整,必须由招生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确定。

      4、院招生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及各系有关参加招生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不准向考生家长收取“活动费”;不准向考生许愿录取;不准在正式发出通知书前泄露录取结果。

      5、落实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招生考试机构,要对招生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负责,确保不出现大的庇漏,一旦出现违反招生纪律的案件,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当事者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该受党纪处理的按党纪处理,该受政纪处理的按政纪处理。

      6、实行回避制度。凡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校招生考试的招生工作人员和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我校的招生和招生监察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