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干部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2011-11-28 15:41:30
(国美党发[2008]15号,2008年3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对科、处级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规范干部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谈话制度,是新时期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实行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沟通思想,解决矛盾,纠正缺点、错误,消除思想上和工作上的分歧,增进团结,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 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坦诚相待、耐心细致、经常及时、有的放矢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谈话类型与内容
谈话主要分为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信访反映谈话等五种类型。
(一)任职谈话。指对所有新提任、重要岗位新上任的科、处级干部在上岗前提出任职要求和进行廉政勤政教育的谈话。
谈话的主要内容:重点围绕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存在不足和问题予以提醒,要求其注意克服和认真整改;听取本人对即将任职岗位的工作设想。
(二)廉政谈话。指根据工作需要与要求,不定期对科、处级干部任期内的工作和廉政情况进行沟通、提醒的谈话。
谈话的主要内容:听取本人任期内的工作和廉政情况汇报;检查该干部的工作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该干部存在的或需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或提出有关要求。
(三)诫勉谈话。指对有错误但又不够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群众反映意见较多、口碑较差、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违纪的科、处级干部,以及符合上级有关诫勉谈话规定的科、处级干部进行批评、诫勉的谈话。
谈话的主要内容: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初步核查事实向本人转达(不能透露反映人、证人的情况);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要求本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对其提出诫勉要求,或责成其进行整改;要求本人表明自己的态度。
(四)警示谈话。指针对某个单位(部门)在规范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或者隐患,与该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或有关科、处级干部的谈话。
谈话的主要内容:指出单位(部门)在规范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隐患及其危害性;听取对问题的说明,分析问题的原因;提醒予以重视,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或责成其进行整改。
(五)信访反映谈话:指针对群众信访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对所涉及的科、处级干部进行的谈话。可能涉及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不得作此谈话办理。
谈话的主要内容:在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前提下,向被谈话人通报群众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听取本人的说明;确实存在问题的,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有关要求;责成被反映人就反映的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第五条 谈话的时间
(一)任职谈话:应安排在该科、处级干部正式任命(聘任)以后、上岗工作之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要在科、处级干部到任之后15天内进行。
(二)廉政谈话:一般安排在对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工作完成之后进行。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
(三)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或在院纪委、纪监审室等组织的初核报告审批后及时进行。
(四)信访反映谈话:在接到信访反映后及核实反映问题过程时进行。
第六条 谈话的方式
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视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七条 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同科、处级干部进行谈话,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分工、分级负责。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级干部谈话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单位(部门)党政领导负责本单位(部门)科级干部谈话的组织实施工作。学校党委组织部、纪监审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与科级干部谈话。
(二)处级干部的任职谈话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纪监审室协助。处级干部的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信访反映谈话,由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按照职责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双方要相互沟通有关情况,密切配合,参加谈话的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三)与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谈话,由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工作的院领导主谈。与各单位(部门)党政领导负责人的其它谈话,视情况,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委主要领导或分管(联系)的院领导主谈,也可委托组织部部长或纪委副书记、纪监审室主任主谈。
(四)与各单位(部门)党政副职的任职谈话,由分管(联系)的院领导主谈,也可委托组织部部长主谈。与各单位(部门)党政副职的其它谈话,视情况,由纪委正副书记或组织部、纪监审室负责人主谈,也可委托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主谈。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可直接与各单位党政副职谈话。
(五)与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谈。必要时,学校党委组织部、纪监审室负责人可直接与科级干部谈话。
(六)同处级干部的任职谈话,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院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同处级干部的其它谈话,由组织部、纪监审室根据情况和必要,提出建议,经本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或由相关院领导安排,组织部、纪监审室组织落实。同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行政领导自定。
(七)谈话时,组织实施的部门(单位)要派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谈话记录(见附表)。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和信访反映谈话记录要经谈话对象核实后签字。谈话记录由组织实施的部门(单位)保存[处级干部的记录表由组织部或纪监审室保存,科级干部的记录表各单位(部门)于谈话后5天内送交组织部或纪监审室备案]。
(八)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说明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八条 谈话工作要求
(一)谈话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要由专人保管谈话记录。
(二)参与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证人的情况,不准将举报信交给谈话对象。
(三)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谈话,如实地汇报、回答或说明有关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对存在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承担责任,不得推诿,不准报复举报人。
(四)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按要求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有关领导、部门(或单位)。
(五)组织实施谈话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要加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
(六)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之中,主动与学校纪委、组织部沟通有关情况,抓好具体落实。
(七)各单位(部门)落实谈话工作的情况,作为学校对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国美术学院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