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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美术学院委员会 中国美术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2011-11-28 15:51:16

 

(国美党发〔2003〕19号,2003年7月4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含各系)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依靠广大教职工支持、参与”的工作格局。

      院党委、院行政以及各部门(含各系)的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院党委书记、院长及各部门(系)的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分别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它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交叉的,依据其职责权限及分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责任范围和内容

      院党委、行政及各部门、各系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严格执行上级和本级的一系列有关规定,并切实做到:

      1、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布署和要求,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

      2、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中心工作,每学期分析研究一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条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每年组织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廉洁自律的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5、积极推行校务(含系、处、室)公开制度,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努力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6、认真对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来信来访,重视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及时研究处理。支持院纪检、监察工作。

      7、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规定,严格施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直接管辖的工作人员。

      三、责任分工

      院党政领导和各处、系、室领导除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外,根据中央反腐败三项工作的格局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分工: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由院党委书记、院长负总责,领导班子其它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办公室、纪监审室、组织(人事)部、宣传部、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外事处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其中,由负责组织人事、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协助主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中层领导干部和班子进行考核,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纪监审室和工会参与。

      2、行风建设和校务公开工作,由院长主管,各行政副院长协助。其中:招生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由负责教学,招生工作的副院长协助主管,教务处、招办牵头,院办公室、学生处、纪监审室参与;基建工程和资金管理工作,由负责行政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协助主管,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牵头,纪监审室参与;出国出境工作,由负责外事工作的副院长协助主管,由外事处牵头,组织(人事)部、纪监审室参与;出版社的廉洁自律工作,由负责出版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后勤管理处、纪监审室参与。

      3、查办案件、工程建设监督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工作,由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主管,纪监审室牵头,组织(人事)部、学院办公室参与。

      4、各系党政领导,参照院领导的责任分工,明确自身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过问、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3、违反原则与规定选人用人、选人用人严重失察、在党风廉政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家属打击报复的;

      7、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的。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解聘等处理。

需要给予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纪委(监察)会同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纪委(监察)具体实施;需要进行组织调整、责令直接责任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解聘的,由纪委(监察)会同组织部提出意见,经院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部具体实施。

      2、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其它党纪政纪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委(监察)会同组织部提出意见,经院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委(监察)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院党政领导班子以及院领导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和纪委组织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院纪委(监察)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