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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美术学院党委 中国美术学院关于在院机关开展效能建设的意见

2011-11-28 15:52:35

 (国美党发〔2004〕34号)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部署,为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学院各项工作,决定在院机关开展效能建设。现就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在院机关开展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院机关是学院的管理部门,担负着全院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责。随着学院办学规模的扩大、办学层次的提高,对机关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院机关开展效能建设,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用当代先进的管理理念指导实践,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精神开展工作,按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要求加强管理,这是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学改革、促进事业发展、提升学院层次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要求,扎实推进,力求师生满意。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我院机关效能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突出思想教育,加强建章立制,严格考核奖惩为抓手,规范管理行为,改善运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解决存在问题,使机关在增强服务意识、履行自身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上有较大突破,在师生对机关工作的满意度上有较大提高,努力形成协调、高效、廉洁、科学的管理运行机制。

根据我院实际,机关效能建设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4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各部门动员、部署,查找存在问题;第二阶段(11月中旬至12月)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订有关规章制度;第三阶段考核考评(结合年终考核)。

建立院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领导小组由毛雪非同志任组长,高法根、钱晓芳同志任副组长,傅肃琴、罗双全、孟云生、翁诞宪、王荣贵等同志为成员。

      三、讲究实效,切实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部门要着重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建立规章制度和提高队伍素质上下功夫,要结合教学评估工作,着重在上述几方面查找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要采取多种形式虚心听取和征求师生意见,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要将整改意见、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及时向师生反馈,力求不断完善。学院将加强考核,对绩效突出、群众公认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绩效不明显、群众不满意、又整改不力的,要根据情况给予批评、告诫、调离岗位等处分。

      四、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

      提高效能,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要求。制度建设是形成院机关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为此,学院制订了《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附件)。各部门特别是直接服务于师生的工作部门要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和规律,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人、到位,克服办事随意性,避免办事过程中相互推诿的现象,不断推进我院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提高效能,关键是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修养,领会方针政策,精通本岗位业务;要掌握一定的现代管理知识和现代化办公技术,还要根据我院的特点,掌握基本的美术知识,使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学院的教学、科研等。


      附件:中国美术学院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国美术学院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中国美术学院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国美党发〔2003〕18号,2003年7月4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我院实际,修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系指本院(含各系)担任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上的党政领导干部。

全体领导干部要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努力实践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公仆意识,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凡是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不搞特殊化。

      一、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及下属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等;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它利益。

      二、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政治生活和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三、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四、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干;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干部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五、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它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不准为以上人员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组织索取资助;不准为以上人员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妨碍涉及以上人员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领导干部在学院重大项目投资、修建工程和物资采购的招投标以及相关经营活动中,应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事。不准擅自作决定;不准泄露应予保密的信息;不准收受佣金、回扣等好处;不准为自己的亲友参加竞标递条子、打招呼。

      七、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标准的接待;不准在对外交往接待中慷国家之慨搞超标准的接待。

      八、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和校务公开的办事要求,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如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干部任用、职称评定、招聘人员、工资分配、公费出国、招生工作、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说了算,不准搞暗箱操作。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今后上级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有新的规定,并与此规定有不一致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院纪委会同院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