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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2011-11-24 19:27: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 )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高校反腐倡廉建设面临新的情况和挑战,形势依然严竣,任务依然艰巨。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结合高校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构建反腐倡廉责任体系
(一)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是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内容。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核心,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高校人才队伍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高校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每年要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经常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高校行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要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指导和督促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并作为年终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要积极探索对学术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
(四)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每年要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五)高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积极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要主动争取学校党委、行政对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和支持。认真落实监察处长(监察室主任)列席校(院)长办公会、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与党委其他工作部门负责人同等职级等制度,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办案专项经费、办案补贴等政策的落实。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力度。
(六)高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要建立健全督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将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七)各省(区、市)纪委、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区域的实际,及时部署任务,开展监督检查,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实施分类指导。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列入对高校的巡视内容。
二、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监督
(八)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重要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 (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监督。
(十)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和监督。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学校任用中层干部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要定期调整,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定期轮岗交流。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党委(常委)会讨论任用干部前书面征求学校纪委意见制度。
(十一)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高校内部财务实行会计委派制。逐步推行总会计师制度。健全高校经济责任制。完善学校财务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学校内部审计,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实施财务公开,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坚决禁止“小金库”,一经核实单位或部门设立“小金库”,严肃处理直接负责人,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十二)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管理和监督。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勤俭办教育的精神,控制建设成本。坚持基建(修缮)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和按规定报批制度,新上项目或项目内容的变更必须经集体决策。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项管理和监督制度。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实施基建(修缮)工程的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项目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大力推行基建(修缮)项目全过程审计,开展基建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十三)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项采购监管制度。设立学校内部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仪器设备、教学器材、药品、医疗器械、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防止暗箱违规操作。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防治商业贿赂。开展物资采购审计,促进完善采购管理机制。加强教学仪器设各等物资使用、报废等环节的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十四)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管理,明确开支范围和比例。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审计,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假公济私等行为。
(十五)加强高校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改革高校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高校资产管理公司,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校企关系,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高校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投资办企业。高校所属院系及各部处等非法人单位严禁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建立完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依法维护高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高校固有资产流失。
(十六)深入推进高校招生 “阳光工程”。完善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六公开“制度,不断扩大公开范围,规范公开流程,丰富公开内容,使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改革和完善特殊类型招生制度,严格规范各种特殊类型招生行为,不断提高特殊类型招生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严格招生计划管理,加强对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试题泄密和录取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加强各种评审、评估、评选、评奖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从严控制项目,坚持公开透明,实施廉洁评审,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防治弄虚作假。坚持学术诚信,端正学术风气,建立和完善规范学术权力的各项制度。充分依靠和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坚决整治各种学术不正之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十八)健全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探索高校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全面提升校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大校、院系两级公开力度,建立健全各项公开制度,制定校务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扩大并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创新公开形式。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参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突出思想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十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高校党委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校党委宣传教育总体部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坚持每年经常性教育和集中开展反腐倡廉主题宣传教育相结合,开展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培训。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与切实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紧密结合起来,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校风。
(二十)加强对高校重要岗位、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坚持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开展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内容的教育,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预防各种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二十一)加强师德学风建设。把廉洁教育和诚信教育贯穿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师德规范体系,提高教师的职业品德修养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大力开展表彰和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等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淡泊名利、廉洁从教、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良学风教风,努力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加强大学生廉洁教育。认真落实教育部党组《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教思政〔2007〕4号),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教师队伍的主导作用、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引导作用和学生骨干队伍的示范作用,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等形式和各种校园文化活动,深入开展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合格公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教育。努力探索适应新时期要求的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新途径,总结推广一批校园廉政文化品牌和廉政文化理论研究成果。
四、坚持惩防并举,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
(二十三)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高校党委、行政要高度重视、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各省(区、市 ) 纪委要加强对高校办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干部培训,推行区域内高校联合办案、交叉办案、集中和交叉审理等有效做法。积极探索高校科学办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效果。完善高校与检察院等执法部门合作机制,建立健全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和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二十四)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的意识,保障被调查人的申辩权、申诉权等合法权利。要严格区分一般错误和违纪违法的界限,严格区分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违纪违法的界限,坚持查出问题是成绩,澄清问题也是成绩。要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综合考虑政治、经和社会效果。要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方针,使案件经得超历史的检验。
(二十五)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坚持和完善“一案两报告”(即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制度。深入剖析案件,注重从管理和制度层面查找问题,提出建议,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各省(区、市)纪委、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研究解放新情况、新问题。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意见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


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文件

浙委办[2009〕52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2009年5月12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我省高校健康和谐发展,更好地为实施“两创”总战略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根据《浙江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高校廉政建设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随着高等教育建设和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反腐倡廉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少数单位和个别部门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教育系统形象,也给高校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高校作为传承文明的基地、创新知识的前沿、培养人才的摇篮,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意义重大。高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廉洁和谐的校园环境,为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构建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1、丰富教育内容。在党员领导干部中大力开展党的优良传统、正确权力观、廉洁从教和法纪教育,努力形成艰苦创业、清正廉洁、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良好作风。在高校教师中广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倡导为人师表,净化学术空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在高校职工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在学生党员中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2、创新教育形式。坚持以人为本,因人施教,注重实效。把典型示范引导与案例警示教育、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传统教育与现代化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创新教育形式,增强教育效果。结合高校特点和校园文化建设,组织编写有关廉政建设的德育教材,运用多种文化载体,营造高校廉洁文化,使反腐倡廉教育入耳、入脑、入心。
3、促进教育经常化。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党委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纳入全校教职工的培训规划。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反腐倡廉理论学习、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等制度,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围绕廉洁从教、廉洁自律专题学习不少于1次。建立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反腐倡廉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融反腐倡廉教育活动于其他宣传教育活动之中,进一步完善“大宣教”工作格局。
三、注重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1、完善决策制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重大决策出台、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建立决策咨询制度。对涉及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建立民情民意反映制度和公示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积极推进高校中层以上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坚持干部选拔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防止和纠正任人唯亲。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制度,对多数群众有意见和廉洁自律有问题的干部一律不得提拔。严格落实干部轮岗交流制度,特别是学校基建、财务、后勤、设备管理等处室负责人超过5年必须轮岗交流。对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执行任期制的有关规定。新提任的高校纪委书记实行异校任职。
3、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高校校(院)长要全面承担财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进一步加强经费预决算管理。学校内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推行会计委派制。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单位外,学校机关处室和各院、系(包括二级学院)的收支必须进入学校大账,不得自设账户和私设“小金库”;凡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严肃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纪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4、规范物资采购制度。建立健全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工作小组等机构,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物资采购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严格执行省政府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采购实施政府采购。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物资,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采购,有特殊要求的,经批准可采取其他方式采购。学校建立专家库,并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范专家使用和管理。加强高校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加强采购预算执行管理,规范预算调整审批制度。坚持对采购项目的预算和代理委托手续的审核制度,增强采购预算执行规范性。对高校物资供货商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进一步规范采购程序,杜绝商业贿赂。逐步扩大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积极推行部门集中采购,认真贯彻执行计划、采购、验收、付款四分离的采购模式。
5、完善基建工程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项目前期、图纸设计、施工招投标、工程联系单签发、合同签订、材料设备选定、工程款拨付、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制度。严格操作程序,基建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和工程款拨付,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标单位的审查,对有不良纪录的单位限制投标资格,凡有串标和同一承包商挂靠多家企业参加投标的,一经查实,取消投标资格。学校要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参加。基建工作归口基建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学校其他人插手工程项目。进一步约束分管领导的个人自由裁量权,防止少数人说了算。
6、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六公开”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增加招生、收费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招生、体育艺术类和研究生等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在信息公布、评分依据、加分条件和人员录取名单等方面,都要向社会公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确保公正公平。
7、规范科研经费和产业管理制度。按照严格、规范的管理要求,制定科研经费使用和监管的具体办法,明确管理职责、支出范围和违规责任等,防止产生虚报、冒领、套取、随意开支等问题。所有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进一步理顺产业管理体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研究制定高校产业管理规定,学校领导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的经济实体中兼职。加强对高校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的监管,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8、制定学术腐败处理办法。针对学术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使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生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的,要及时作出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提高监督质量。加强对领导班子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的监督作用,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要将反腐倡廉作为重要内容,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针对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对高校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大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切实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2、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以实施“阳光工程”为抓手,不断深化党务、校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行政负责主抓、纪检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教职员工广泛参与的校务公开领导体制和机制。财务收支情况、工程建设项目进展和投入情况、物资采购情况、招生计划和收费项目等事项,必须在本校局域网、公告栏内公开。进一步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载体、增强公开时效性。完善教育电子实时监督系统,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重视高校党代会、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实施全方位、立体式监督。
3、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解决监督过程中程序不明、方法不当等问题,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和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方法,提高对学校财务收支、大额度资金使用、领导干部离任等审计工作的质量,切实做好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积极推行高校年度经费预决算的审计,进一步完善学校内控制度。
五、加大惩治力度,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功能
1、重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畅通民意反映渠道,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线索清楚的举报,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加强信访督办工作,使高校腐败问题能够及早发现并提出预警,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以查办发生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非法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违反“六不规定”的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发生在物资采购、基建工作、经费管理、干部人事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纪检监察与审计、公安、检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积极预防和坚决惩治教育系统职务犯罪。
3、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认真做好查办案件的后续文章,通过一案一总结、一案两报告等措施,剖析案情,找准发案原因,提高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质量。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从体制机制上完善相应措施。及时通报典型案件和影响面广的案件。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
1、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体制。省委教育工委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对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各高校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高校党委每年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不少于两次,遇到特殊情况,适时研究部署;及时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高校行政领导班子要把反腐倡廉要求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省委《实施办法》的要求,采取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逐级落实的办法,把反腐倡廉任务分解到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每个责任人。制定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制度,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严格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对案件频发的高校要追究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规范高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教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质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3、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职业操守为要求,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依法办案、文明执纪的能力。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做好案件初核、调查、审理和移送工作。高校纪检(监察)干部要处理好监管和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关系,处理好监督、配合、协调的关系。不断加强高校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按本科院校4—6人、专科院校2—4人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以集中培训为手段,进一步增强高校纪检(监察)干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建立相应的高校纪检(监察)干部人才库,把高校反腐倡廉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