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的反腐斗争
2011-11-25 14:08:57
用整个一章要求成员国把腐败分子的非法所得从逃逸的去处追回,归还给受害国,可以说是反腐行为的利刃,它已成为新型国际条约的一条基本准则。
腐败现象存在于全球的各个角落,据世界银行全球治理研究所所长丹尼尔·考夫曼的计算,腐败每年给各国经济所造成的损失达1.5万亿美元,占世界GDP的5%。
对于一个国家说,腐败不仅是道德沦丧,而且能够造成政治经济上的严重恶果。从政治上说,它破坏了公众对政府的信心和社会的稳定;从经济上说,它滋生了社会蛀虫,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因此腐败和反腐败斗争在每个国家都是激烈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反腐败斗争也从国家范围扩大到世界范围,反腐斗争如果没有国际协作,就会使腐败分子越界潜逃,逍遥法外。因此,加强国际间的反腐合作早已是世界各国的热切期望。
在这一背景下,制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在2001年1月的联合国大会摆上了议事日程。公约于2003年12月9至11日正式签署,有87个国家的代表在公约上签了字。
公约的内容除序言、通则(目标、定义、范围)外,还包括以下各章:政府部门防范措施;私营部门防范措施;对腐败的惩罚;反腐败的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合作与监督执行。其中私营部门防范措施和资产追回两章特别引人注目。
公约致力于纠正私营部门的腐败。这是因为腐败现在已不限于政府。少数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令人触目惊心。世界级的案例,如安然公司丑闻不过是冰山的一角。这类案件是政治、经济监督失败的典型例子,它因企业、审计公司、银行和媒体的相互勾结而得手。
公约的第五章致力于追回资产,这一章被发展中国家确认为公约的关键部分。事实上在这个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有截然相反的观点。现在终于找到了一个使所有签约国能够接受的解决办法。腐败分子的非法所得给受害国的资源造成巨大损失。用整个一章要求成员国把腐败分子的非法所得从逃逸的去处追回,归还给受害国,这是三年谈判的重要成果。在这个国际公约中,这一章可以说是反腐行为的利刃,它已成为新型国际条约的一条基本准则。
在公约制订过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特别委员会广泛征求过各成员国对公约草稿的意见。中国积极参与了这一进程。在给委员会的建议中我国特别强调:第一,鉴于各国社会的、经济的以及政治制度的多样性,每一个国家必须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法律体系采取预防和惩治措施,这样做将增强各国反对腐败的效果。第二,在国际层面上,反腐败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对携款潜逃的腐败分子难以引渡;同时,腐败的受害国还难以追回贪污受贿的款项。这就使腐败分子得以逃脱法网,并在外国享受优裕的生活,其影响不仅是消极的而且是对腐败的鼓励。显然,追还资产一章包含了中方的意见。
联合国反腐公约的出台,对一切腐败分子将起到震慑作用。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是我国媒体于4月17日报道,美国联邦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于4月16日在北京首都机场与我国警方办理了案犯移交手续,将从中国外逃至美国的犯罪嫌疑人余振东交给我国警方。余振东原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1993年至2001年间贪污挪用赃款达4.7亿美元之多,后携款逃往美国。经中美两国执法机关密切合作,2001年12月,美方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于2002年12月将余振东拘押。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赃款全部返还中方。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美方的这一做法是完全符合联合国反对腐败公约精神的。
联合国反腐公约的生效将改善反腐斗争的国际环境,然而不能认为我国的反腐斗争从此就会一帆风顺。要使反腐斗争取得更大的成果,首先必须参照联合国反腐公约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国内反腐的立法和执法力度,然后利用联合国反腐公约所创造的国际环境,取得国际社会的配合,才能使我国的反腐斗争取得更大的效果。(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陈宝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