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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的党纪(下)

2015-09-11 15:03:00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加强纪律建设迫在眉睫。“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形势任务的发展和党的中心工作的变化,要求在党内约法定制方面有相应发展。通过修订党章及其相关纪律规定,我们党一如既往地探索以纪律和制度推动党的建设不断深化拓展的新途径。

  八大党章宣示党执政后的纪律路线

  1949年10月到1956年上半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由此确立。为加强执政党的建设,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制定党在新形势下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八大胜利召开。八大党章(1956年)基本保持了七大党章的结构体系,但删除了地下组织与经费两章,减少条文10条。

  1.在组织纪律和党内政治生活中突出强调民主集中制。一是首次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并强调“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二是强调“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同时强调作为已执政的党,要特别注意同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生活的官僚主义现象作斗争。三是强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这反映出新型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清醒,对于加强纪律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2.将党的纪律处分划分五类并延续至今。与七大党章相比,八大党章取消了把劝告作为一种纪律处分的规定。同时,确立了延续至今的纪律处分体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提出对犯错误党员采取区别对待方针,确立了教育为主、执纪为辅的原则。同时,规定受处分党员可以要求复议,并向上级党委、监委会直至中央委员会申诉。

  3.对党的执纪机构做出新规范提出新要求。一是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都设立监察委员会”并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二是明确“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三是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纪律检查双重领导体制在建国后得到组织确认和制度固化。

  八大党章是党执政后的第一部党章,是继七大党章后我们党的又一部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学说同本党实际紧密结合的好党章。遗憾的是,由于当时党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任务准备不足、缺乏经验,对执政党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缺乏深刻认识和足够重视等原因,导致党的八大党章并没有全面地得到贯彻执行。特别是在发展党内民主和加强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崇拜方面的好规定、好办法,在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治生活中都没有得以实现,以至于发展到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的党内生活不正常,直至“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的发生,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教训。

  九大、十大党章导致“无组织,无纪律”

  九大党章(1969年)废除了八大党章有关党纪的许多正确规定,破坏了党和国家的制度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给一些投机分子乱中夺权以可乘之机,导致绝大多数党员的正当权益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遭到践踏。如虽规定党员违反党纪应给以处分,但对基于什么纪律、遵循什么程序等,都没有明确界定,既无“纪律”专章,又取消了监察委员会,因此被称为“无组织,无纪律”。

  十大党章(1973年)仅有个别词句表述上的调整,基本上延续了九大党章关于“文化大革命”的“左”倾错误规定,某些方面的错误还有所发展。如规定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由党的各级组织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给予纪律处分,这在某种程度上给大量冤假错案的出现提供了土壤和条件,也给党内政治生活带来严重后果。

  九大、十大党章集中反映了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所受到的严重破坏。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需要修改。”

  十一大党章的纪律建设在徘徊中前进

  我们党结束“文化大革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在深入推进党的建设这一新的伟大工程中,不断健全完善党章,加强纪律建设。十一大党章(1977年)包括总纲和五章十九条,在结构上仍采用将总纲和各章分开阐述的做法,但内容上有党和国家工作转折时期明显的时代烙印。

  一方面,十一大党章恢复了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要求,恢复了党的执纪机构。一是总纲中增写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内容。二是强调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三是对党员提出“不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和“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等规定,都是对八大党章规定的内容的重新恢复。四是在县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重新增设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另一方面,十一大党章对纪律检查体制机制的设计安排有缺陷。只增加了对党员的要求,却仍没有规定党员的权利;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纪律检查工作,这使得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

  十一大党章是我们党从错误和混乱中走出来,迈向正确道路的过渡徘徊时期的一部党章,尽管在内容上存在明显的“左”的色彩,但毕竟已迈出了前进的步伐。特别是其为恢复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供了根本依据,为恢复重建纪律检查机关、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二大党章重回加强纪律建设的正轨

  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的伟大转折。1982年召开的十二大的指导思想,就是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十二大党章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建设步入了真正意义上的新时期执政党建设的正确轨道,对党员和党的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要求比过去历次党章的规定都更加严格,用两章分别对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作出详细规定。

  1.把纪律要求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即规定了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坚决反对派性,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等新鲜的、更严格的、大多是过去党章中没有的内容。

  2.新增“党的干部”一章,提出勤政廉政等更高要求。强调“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这表明我们党已开始注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坚决反对脱离群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并力求从源头上、制度上遏制腐败的产生,以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3.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十二大党章比十一大党章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加深刻地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一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是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五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六是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在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五年举行一次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可以提前举行的条件,并强调“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这些内容都是十一大党章和过去历次党章中所没有的,充分表明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及民主集中制内涵的理解更加正确、更加全面和更加深刻。

  4.提高了纪委地位。一是十二大党章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修改为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是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规定对中央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三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都要听取和审查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四是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确定了纪律检查的双重领导体制并延续至今。

  5.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类型和程序。规定“违反政纪国法的党员,必须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政纪或法律的处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同时,把纪律处分的类型固化下来,并首次对纪律执行程序作了必须按照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十二大党章在纪律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第一次比较全面地回答了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推进党的建设特别是纪律建设的目标、途径和方法等基本问题。特别是对纪委产生方式、纪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做出重大调整,被邓小平同志评价为:“这些条文写得很好,提高了他们的地位,这样他们就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十三大党章注重制度建设和党内民主

  十三大党章(1987年)对十二大党章中10个条文的13处进行了修正,在党的建设和纪律建设方面,更加重视制度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使党的建设更加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要求。

  1.以完善党内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的办法和程序严明组织纪律。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2.以扩大党代会职权提升中央纪委的权威性。增写“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同时,党章明确规定,调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部分成员与调整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部分成员一样,均由全国代表会议行使,也在无形中有利于巩固和提升中央纪委的地位。

  3.以中央纪委主要领导人选和称谓变化强化党内民主。与各级党组织领导同志一样,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同志也不再称第一书记、第二书记,改成书记、副书记,称呼的变化也体现出党内民主的发展和党内平等传统的复归。

  十三大党章首次明确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并将这一规定作为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这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体现。

  十四大党章把反对腐败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1992年,随着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的发表,党和国家历史掀开非同寻常的一页。十四大党章是在原有党章的基础上,保持总的框架和结构不变,对部分段落、条文进行充实、修改和删节而制定的党章。

  1.把从严治党方针写进“总纲”。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提高党的战斗力,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这是首次把“从严治党”写进党章,标志着我们党正式将其作为管党治党、严明党纪的总遵循和根本原则。

  2.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坚持不懈反对腐败的重大任务。十四大党章“总纲”部分增写:“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在党章中以如此鲜明的语言强调反对腐败的任务,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这也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坚决惩治腐败行为,坚定维护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信心和决心。

  3.明确区别党纪和国法。删去了原党章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关于违反政纪国法的党员受政纪或法律处理的内容,因为这不属于党内问题和党纪处分。

  4.确认纪律处分的追认制度。规定对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在特殊情况下可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党委常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十四大以后,党章中关于党的纪律的相关规定与论述基本稳定下来,之后的历次修改只是做了一些局部内容调整。从纪律建设的角度来说,党章的内容设置和规范要求逐渐定型化、常态化。

  十五大党章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和纪律建设的根本遵循

  党的十五大(1997年)修改的新党章延续了十四大党章的基本结构,仍为十章五十条,内容表述共做了五处修改。如第一章第三条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第一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概括为“邓小平理论”,并在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义务和第三十四条党的干部义务条文规定中增加了“邓小平理论”,要求党员和党的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十五大党章仍然延续十四大党章对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这表明党的纪律建设进入了稳定发展和局部调整期,为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纪律检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也表明,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洗礼,站在新世纪门槛上的中国共产党找到了党内监督“既有组织,又有纪律”的正确道路。

  十六大党章丰富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内涵

  十六大党章(2002年)基本继承和延续了此前党章的基本结构和文字表述,对原有党章内容进行了补充。

  1.强调“依法治国”,强化法制意识。纪律意识是法制意识的重要内涵。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总纲中增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这标志着党的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全党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培养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的自觉,维护党的纪律。

  2.提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在总纲中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上述新变化显示了党加强党内监督,扫除监督盲区的决心。

  3.丰富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内涵。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章增添了两处重要内容,大大丰富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内涵:一是在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中,增加了“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这是党面临严峻的反腐败形势,在党章中首次明确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所应承担的组织协调任务,突出强调了执行和维护廉政纪律的重要性,有利于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在纪委的经常性工作中,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

  十六大将十五大以来党在自身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写入党章,拓展了纪检机关的“法定权责”,有利于提高纪律建设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

  十七大党章首次提出“坚持方针,构建体系”

  党的十七大党章(2007年)进行了50余处增改,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和新要求。

  1.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和纪律建设的重要载体。在总纲中新增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内容。

  2.将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写进党章。总纲增加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内容。这是党第一次把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方针写进党章,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充分肯定。

  3.完善监督制度,保证纪律得到有效执行。增加了党务公开、党代会任期制、巡视等加强监督方面的重大制度,以保证党的纪律在党的各级组织中得到有效执行。

  保证纪律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和措施,在十七大前已经有过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在新党章中增加这些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共识,加强党内监督。

  十八大党章突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十八大党章(2012年)未对“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作出修改,但对总纲和其他章节的修改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

  1.对党的建设提出新要求。在总纲部分强调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2.对党员干部提出新要求。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将学习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自觉行动,使学习的内容更加丰富。增写了干部选拔监督的内容和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等内容,强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十八大党章充实完善的纪律建设相关内容,有利于促进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性原则、加强道德修养、更好发挥表率作用。

  结语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根本大法,党章中的纪律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是排在第一位的“规矩”,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纪律,是党的纪律体系的“母体”。在成立90多年、执政60多年来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总是把各个时期最重要的纪律固化到党章中,使党章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带给我们若干有益启示:

  第一,党章中的纪律建设内容随着党的发展不断深化。每一部党章都有鲜明的时代烙印,“活”在党章中的纪律体现了当时党最迫切的纪律需求。一部党章发展史就是一部党的纪律建设史,也是一部从严管党治党史。党章中纪律建设的发展进程,犹如一扇窗户,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共产党人攻坚克难、百折不挠、不断进取的奋斗精神,看到中国共产党由小到大、由弱变强、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发展轨迹,看到一以贯之的从严治党的价值追求和实践探索。

  第二,党章中的纪律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风向标。纪律建设关乎党的生死存亡。正如列宁所说:“党章是一个特别的、甚至是带有非常性质的法律。”在党的历史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各项纪律建设每向前迈进一步,都会在党的根本大法——党章中有所体现、有所强化。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任务,必须将纪律建设进行到底。

  第三,党章中的纪律必须挺在前面。作为上层建筑的党章和党章中的纪律,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具有前沿性、前瞻性。时代在变,党章在变,党的纪律也在变。纪律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最新鲜、最生动的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纪律高于一切,既要用纪律管住“关键少数”,也要管住大多数。纪在法前,党纪标准越来越严、执纪要求越来越高是不变的节奏和主题。

  第四,落实党章中的纪律关键在责任担当。历史告诉我们,要想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必须强化落实纪律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法定职能”,拿起纪律的尺子,建好规矩的笼子。党章修订对党的建设特别是纪律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既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党的纪律的最高形式”,也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提供了存在之据、作用之本和力量之基。可以预见,我们党将沿着“纪律立党、制度治党”的既定轨道继续前行。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 张英伟)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