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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七条规定”和“六个严禁”

2015-06-19 14:30:00

  教育部“七条规定”:

  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包含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教育部“六个严禁”:

  严禁教师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严禁教师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严禁教师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严禁教师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严禁教师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